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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3/2/28 15:09:40 浏览:790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

  (二)资产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经营相关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知识产权等,发行人

的各项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的相关纠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资金、资产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三)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兼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与员

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已建立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经营场地、办公场所方面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发行人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并设置了各业务或行政管理部门,独立从事

业务经营活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也不存在受

该等主体干预机构设置、组织运行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立信中联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执

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独立进行财务决策,不存在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目前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开立了独立的银行基本

户,账号为“408450100100068244”,未与股东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共用银行

账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资产完整,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独

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

经营的能力。

   五、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鉴于发行人任一股东均未持股超过 50,且持股较

多的葛志勇、李文、无锡华信等股东直接持股数均未超过 30,因此发行人不存

在控股股东。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葛志勇直接持有发行人 28,807,058 股股份,李文直

接持有发行人 18,948,801 股股份,分别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7.08、17.81,

合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4.89。同时,由葛志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锡

奥创持有发行人 4,5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23;由葛志勇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锡奥利持有发行人 2,22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发行人总股本的 51.21。自 2010 年 2 月至奥特维有限整体变更为奥特维之日,

并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葛志勇、李文一直为发行人的前两大自然人股东,其合

计控制发行人股份比例一直接近或超过 50,且上述二人在报告期内实际控制的

发行人股份数量较为稳定。葛志勇在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文在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兼副总经理,二人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享

有重大决策权。除此之外,二人在报告期内的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上对会议所

议事项均投相同的表决票,二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时在公司董事会上对会议所议

事项亦均投相同的表决票。2015 年 7 月 24 日,葛志勇和李文签署《一致行动人

协议》,并分别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和 2019 年 4 月 20 日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双方一致行动有效期至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后的第三十六个

月。

限届满之日,双方将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将一致行动有效期延长不少于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葛志勇与

李文。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如下:

序                                                 质押/冻结股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号                                                  数(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

         投资基金

     (三)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 12 月 17 日披露的公告,原持股 5以上股东无锡华信减

持后持股比例低于 5。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实际控制人葛志勇

和李文外,发行人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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