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上述
情形不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会影响保荐机构公正
履行保荐职责。
第三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
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本保荐机构同
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并据此出具本上市
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
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
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第四节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
办法》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1年11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有关的议案。
2022年2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22年2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
第五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本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内,将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相关工作安排与计划如下: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
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
资源的制度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
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
的制度,保证发行人资产完整和持续经营能力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保荐机构将
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体
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
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
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制度;督导
发行人及时向本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对外担保
事项;对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发表意见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
要的发行人材料;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
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
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
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应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
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
利;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对中介机构
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出解释
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第六节保荐机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上市的推荐
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上市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交所上市的条件。招
商证券同意推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
任。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以下无)
(本页无,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
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签名:
许冰涵
保荐代表人
签名:
郭欣
签名:
孙坚
内核负责人
签名:
陈鋆
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
王治鉴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
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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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