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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23/2/27 11:06:59 浏览:299

来源时间为:2022-05-18

证券代码:002145公司简称:中核钛白公告编号:2022-032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7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马鞍山市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树人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1人,代表股份总数905,619,6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097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人,代表股份892,927,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4795%。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人,代表股份12,691,8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180%。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0人,代表股份12,691,8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1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12,691,8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18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审议结果

议案1.00:《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2.00:《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3.00:《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4.00:《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5.00:《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6.00:《关于制订〈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就本议案的审议,李玉峰作为关联股东,持股15,000股,未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二)累积投票议案审议结果

议案7.00:《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8.00:《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9.00:《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上述第5项议案中包含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内容,涉及注册资本调整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

公司独立董事彭国锋先生、李建浔女士、卓曙虹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军杨晓楠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002145公司简称:中核钛白公告编号:2022-033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进行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相关议案,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022年4月25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选举夏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七届董事会成员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成员如下:

非独立董事:袁秋丽女士、谢心语女士、王顺民先生、陈海平先生、俞毅坤先生、韩雨辰先生。

独立董事:彭国锋先生、卓曙虹先生、李建浔女士,其中彭国锋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

上述董事会成员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但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存在连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二、第七届监事会成员

股东代表监事:朱树人先生、任凤英女士

职工代表监事:夏珍女士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上述监事会成员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但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换届离任人员情况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朱树人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将继续在公司担任股东代表监事职务。截至本公告日,朱树人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李玉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裁、非独立董事职务。截至本公告日,李玉峰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15,000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任丕毅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董事长、非独立董事相关职务。截至本公告日,任丕毅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本次监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王丹妮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的职务。截至本公告日,王丹妮女士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梁隽贤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的职务。截至本公告日,梁隽贤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前述人员仍须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股票买卖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任期届满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8日

附件: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简历

1、袁秋丽女士,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中盐湖南株洲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副董事长、常务副总裁、财务总监。

截至公告日,袁秋丽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袁秋丽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袁秋丽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谢心语女士,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英国谢菲尔德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化集团下属子公司。现任甘肃东方钛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截至公告日,谢心语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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