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5-07-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8日-2017年5月1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5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5月18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9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无锡市新区华山路5号)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学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共审议十项议案,其中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议案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除议案9以外的其他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
4、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决定以总股本1,008,950,57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00元(含税),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6、公司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
关联股东ROBERTBOSCHGMBH审议该议案回避表决。
7、公司聘请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公司聘请2017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公司章程修正案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述职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16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丽子、郭亮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相关相似阅读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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