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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达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发布日期:2017/11/17 21:59:26 浏览:1359

0156,其中网下发行

200.50万股,网上发行1804.50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4、发行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1903350万股,网上有

效申购数量为81933959500股,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10216.20倍,超过150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00.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804.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4540.54倍,中签率为0.0220238349。

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32382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1750股,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34132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

为0.17。

5、发行价格:16.71元/股。

6、市盈率:22.9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

按照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7、发行后每股收益:0.73元/股(按发行人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前每股净资产:8.66元/股(按发行人截至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25元/股(按发行人截至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预计的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0、市净率:1.63倍(按照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11、发行方式: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12、发行对象:符合资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

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3、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4、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3503.5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408.1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095.37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1月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7)00135号”《验资报告》。

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准承诺

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2018年5月15日),如连续20个交易日

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5月15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分别不超过15,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人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沈桂秀女士、刘昭玄女士承诺

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分别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人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3、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刘芳、蔡国庆、刘

冰、李凤珠、刘坚和赵静珍承诺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准、蔡国庆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准、蔡国庆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银芬、何路群、汤芹洪、柯亚芬、袁纪贤、高华、刘丰、吴逊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何长碧、何路群、汤芹洪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银芬、何路群、汤芹洪、柯亚芬、袁纪贤、高华、刘丰、吴逊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何长碧、何路群、汤芹洪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将严格履行股票锁定承诺,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注:若在承诺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8015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2005万股,占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不

低于25.00;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经过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经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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