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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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0证券简称:编号:2019-055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14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9年9月14日在公司6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本次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其中董事周福海、浦俭英及独立董事陈易平、张熔显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因董事长周福海先生工作外出原因不能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罗功武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前通知的议案》。
鉴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无锡海特铝业有限公司签署《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事项拟定,需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同意豁免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前三日通知义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无锡海特铝业有限公司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海特铝业有限公司签署《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征收补偿金额总计99,002,302元,授权管理层负责本次征收补偿具体事宜。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关于全资子公司无锡海特铝业有限公司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详见同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002540证券简称:亚太科技公告编号:2019-056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无锡海特铝业有限公司
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无锡海特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特铝业”或“乙方”)与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太湖街道”或“甲方”)就海特铝业位于无锡市太湖街道周新东路72号的土地、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事宜签署《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征收协议》”或“本协议”),征收补偿金额总计人民币99,002,302元。
2、本次征收为政府统一主导的因城镇整体规划实施的征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将征收补偿款计入专项应付款。由于搬迁、迁建需要一定周期,本协议不会对公司及海特铝业当期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协议对公司2020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影响视后续具体迁建投资方案而定;总体而言,本协议有利于公司资产结构的持续优化。上述会计处理基于本次征收属政策性征收,具体仍需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上述相关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为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根据《征收协议》约定,海特铝业将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具体迁建投资方案由公司审议机构另行审批通过后实施;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人员安置等相关费用支出、迁建投资计划等事宜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交易概述
海特铝业与太湖街道于2019年9月14日就海特铝业位于无锡市太湖街道周新东路72号的土地、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事宜签署《征收协议》,征收补偿金额总计人民币99,002,302元。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无需经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本次征收补偿具体事宜。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办事处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周新东路58号
公司与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办事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征收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收标的为海特铝业位于周新东路72号的土地31,553.5平方米(产权证编号为锡滨国用(2007)第1023号)、厂房19,066.18平方米(产权证编号为锡房权证滨字第10142453号、锡房权证滨字第10142454号、锡房权证滨字第10142455号、锡房权证滨字第10142456号)、装潢及附属物、厂房内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上述资产不存在抵、涉及诉讼、司法冻结等情况。上述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说明:上述数据截至2019年8月31日,未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已经公司及海特铝业财务部核算。
四、征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办事处
乙方:无锡海特铝业有限公司
因梁塘河湿地项目建设需要,甲方对乙方位于无锡市周新东路72号的总面积为31,553.5平方米的工业用地、总面积为19,066.18平方米的厂房等进行征收。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和《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有关征收补偿事项自愿达成如下约定: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征收补偿总价款为人民币99,002,302元,该征收补偿总价款包含土地、房屋、装潢及附属物、设备征收补偿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补偿和奖励,其中:房屋征收补偿款为人民币35,547,752元;土地征收补偿款为人民币23,663,863元;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款为人民币5,925,556元;不可搬迁设施设备补偿款为人民币15,286,810元;甲方支付给乙方停产、停业等损失一次性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其他补偿费等合计人民币18,578,321元。本次征收补偿以无锡诚和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及土地评估报告》及无锡市衡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设施设备评估报告》为依据。
二)付款方式:本协议生效日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总价款的30;乙方腾房交拆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补偿价款剩余部分。三)乙方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搬迁完毕,房屋交甲方验收,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证书交给甲方,办理注销手续。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五)协议订立后,征收当事人对本协议产生纠纷的,可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五、本次征收涉及的其他安排
根据《征收协议》约定,海特铝业将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资产处置、交付及搬迁工作;本次搬迁完成前,海特铝业位于周新东路72号的相关资产产权仍归属于海特铝业,不存在向政府租赁情形。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征收标的所在地无锡市太湖街道周新东路72号为海特铝业生产经营场所,该场所铝挤压材产能为13,000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上半年度,海特铝业实现的分别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12.36、12.17、10.75、10.16,实现分别占公司同期净利润的12.47、14.77、10.74、10.62。根据无锡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太湖新城区具区路以北三年清零”总体目标任务及《无锡市经济开发区三年征收(2019-2021年)攻坚行动计划》(锡经开委发[2018]5号)文件要求,无锡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启动“梁塘河湿地环境整治工程项目一期”(简称“梁塘河湿地项目”),海特铝业位于周新东路72号的土地、房屋属于该项目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为政府统一主导的因城镇整体规划实施的征收,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等有关规定将征收补偿款计入专项应付款,由于搬迁、迁建需要一定周期,本协议不会对公司及海特铝业当期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协议对公司2020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影响视后续具体迁建投资方案而定;总体而言,本协议有利于公司资产结构的持续优化。上述会计处理基于本次征收属政策性征收,具体仍需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上述相关业绩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为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海特铝业签署本协议符合太湖新城城市建设及未来发展整体规划;本协议约定的搬迁过渡期充分考虑海特铝业迁建周期及生产经营过渡安排,同时公司总体产能超过20万吨,具备承接海特铝业订单能力,因此本协议不会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风险提示
1、本次征收为政府统一主导的因城镇整体规划实施的征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将征收补偿款计入专项应付款。由于搬迁、迁建需要一定周期,本协议不会对公司及海特铝业当期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协议对公司2020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影响视后续具体迁建投资方案而定;总体而言,本协议有利于公司资产结构的持续优化。上述会计处理基于本次征收属政策性征收,具体仍需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上述相关业绩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为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具体迁建投资方案由公司审议机构另行审批通过后实施;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人员安置等相关费用支出、迁建投资计划等事宜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002540证券简称:亚太科技公告编号:2019-057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49),并于2019年9月1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