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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布日期:2017/6/11 13:16:58 浏览:2875

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释义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章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4,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333.35万股,本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相关人员签署的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凤军、刘翔、廖芳龄、周晓慧、孙家骏、陈峻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且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无锡交通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0国有股份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锡中设创投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三十六个月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王明昌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袁益军、陆卫东,担任发行人监事彭德贵,担任发行人经营管理层潘晓东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且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六)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朱永、张宇、高伟良、王楠、钱玮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七)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常喜梅、沈国伟、李华、宗旭辉、叶松、余静、王锡龙、刘健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特制订《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触发和停止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方案”)。

自稳定股价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审议有关回购公司股票或义务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议案,并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之日起3日内公告,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稳定股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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