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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布日期:2017/6/11 13:16:58 浏览:2866

如触发稳定股价方案时点至稳定股价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包含通知召开股东大会期间);或稳定股价方案开始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本阶段的稳定股价方案。

(二)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方案按以下方式实施: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以自有资金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份。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每年回购资金不高于本次发行新股融资净额的10。发行人单次或多次用于回购的资金达到上述限额的,公司不再负有回购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但公司依法定程序启动回购股票程序的除外。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凤军、刘翔、廖芳龄、周晓慧、孙家骏、陈峻以自有资金从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上市后36个月内累计增持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10(若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股本增加,增持数量亦同比例增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或多次累计增持股票数量达到上述限额的,其不再负有增持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增持的除外。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以及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以及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从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每年从二级市场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30。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累计增持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10(若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股本增加,增持数量亦同比例增加)。

4、回购或增持股票方案的限定条件

以上稳定股价方案的任何措施都以不影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为前提。

5、回购或增持股票方案的启动时点

自稳定股价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稳定股价方案履行义务人。

董事会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发行人根据董事会已制定的回购方案,公司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公司履行完成回购股份义务后,如公司股票价格未达到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3个交易日内启动股票增持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股票增持方案后,如公司股票价格仍未达到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以及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启动股票增持方案。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执行稳定股价方案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回购股票或增持股票的时点限制。

(三)责任追究机制

自稳定股价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税后)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股份回购承诺,如公司不履行上述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以及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履行各自的股份增持承诺。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其股份增持承诺,公司将扣留其当年应从公司取得的现金股利直到其履行承诺为止,且在其实施股份增持方案触发条件得到满足之日起至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不履行其股份增持承诺,公司将扣留其当年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直到其履行承诺为止,且在其实施股份增持方案触发条件得到满足之日起至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以及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层以及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接受发行人董事会制定的股票增持方案并严格履行。

若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层以及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层以及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控股股东、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层以及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将不参与发行人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发行人所有,同时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层在发行人处当年应得薪酬的30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层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层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四、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价格与市价孰高原则确定。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凤军、刘翔、廖芳龄、周晓慧、孙家骏、陈峻承诺:

1、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价格与市价孰高原则确定。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回购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承诺:

1、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江苏中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等中介机构承诺:本公司(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江苏中设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公司的承诺系本公司自愿作出,且本公司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若未履行或违反相关承诺,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江苏中设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承诺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若未履行或违反相关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且发行人有权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累计停发的薪酬或津贴不超过本人年度薪酬或津贴的50,直至本人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承诺:江苏中设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承诺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若未履行或违反相关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且发行人有权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累计停发的薪酬或津贴不超过本人年度薪酬或津贴的50,直至本人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为止。

六、关于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若本次发行成功,则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七、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现时的财务状况和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二)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或者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6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2,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公司在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结合的分配方案时,现金股利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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