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9-06-05
江苏中超有限公司2014年券
重大诉讼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发行人: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
logo长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照《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江苏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提供的文件和相关资料等,
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编制,
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所做的承诺
或声明。
本报告依据《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持有人会议规
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由本次券受托管理人编制,现
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2014年1月7日,江苏中超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
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
准江苏中超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6号)
的债券核准文件,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6亿元的券。本次公司
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亿元,期限5年,附第3年投资者回售选择权。部分投
资者已于2017年7月行使回售选择权,目前存续债券金额3.3亿元。
二、重大事项
2019年5月29日,发布《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近日收
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诉讼
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海尔保理”)
被告: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鹏
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黄锦光、黄彬、杨飞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理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
融资利息人民币1236111.11元及相应违约金;
(2)依法判令被告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锦光、黄彬。
杨飞对上述保理款、融资利息及违约金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事由:
2018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方保理业务合作协议》(以
下简称《中超保理合同》),与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
友达)签订《国内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信友达保理合同》)。三方
在上述两份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提供买方保理服务,保理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
元。
2018年7月5日,原告依照约定向重庆信友达的指定账户支付了保理款人
民币5000万元。及重庆信友达在原告出具的《保理业务申请书回复函》
(以下简称《回复函》)中承诺,双方将共同按照该《回复函》的内容分期偿还
融资利息共计人民币4833333.35元,并在2019年6月18日一次性偿还保理款
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
2019年3月19日,向原告发出《告知函》,明确表示其将不再继
续履行上述保理合同及《回复函》约定的偿还保理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而重庆
信友达已经于2018年9月开始拒绝履行上述保理合同及《回复函》确定的付款
义务。截至目前,及重庆信友达尚欠融资利息1236111.11元及保理款
本金5000万元未付。
另外,《信友达保理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如重庆信友达全部或部分资
产发生损毁,或被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视为重庆信友达违约。根
据该合同第六条第(六)款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重庆信友达回购相应的应收账
款,在此情况下重庆信友达应当向原告支付保理款、融资利息及手续费。2019
年1月18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该院即将拍卖重庆信友
达名下的土地,该情形已经符合上述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标准。
2018年6月28日,黄锦光、黄彬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广东鹏锦实业有限
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2018
年10月18日,杨飞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六名被告均为保证人,均承诺对及重庆
信友达在上述保理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将于2019年6月27日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黄锦光以名义与重庆信友达签订十一份工业原料采购合同,
约定由向重庆信友达购买产品,从而形成重庆信友达对享有应
收账款7492.8万元。重庆信友达将工业原料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海
尔保理办理保理融资。海尔保理已向重庆信友达支付保理款人民币5000万元。
(2)公司2018年10月收到原告《履约催告函》后,经核查,《买方保理
业务合作协议》真实存在,系公司前董事长黄锦光、前副董事长黄润明隐瞒其他
董事的情况下签订的。为了避免公司陷入债务纠纷,稳定公司的正常经营,江苏
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杨飞与海尔保理签订担保协议。
(3)2019年1月25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书》((2018)苏
0282民初14030号),判决解除公司与重庆信友达签订的十一份工业原料采购
合同,该判决已生效。
(4)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情况。
五、后续解决措施
1、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向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追究相关当事方的法
律责任。
2、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积极应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完整公告内容请详见《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55)。
三、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存在的诉讼风
险:截至目前,根据对外披露的公告,涉及的诉讼案件金额总
计逾12亿元(未包含利息及违约金等),占公司2018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资产的比重超过50。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
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严格按照《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
(本页无,为《江苏中超有限公司2014年券重大诉讼事项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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