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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00):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2/8/15 12:07:26 浏览:901

体实力将得到增强。

(一)财务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都将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将会有所下降,同时公司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将会上升,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偿债能力,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

(二)盈利能力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一方面能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实现现有产能的升级;一方面能有效缓解公司营运资金压力,避免公司对银行借款的依赖,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水平;另一方面,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过程中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把握行业发展良机,拓展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空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现金流量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并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借款,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增加,并可有效缓解公司的现金流压力。公司资本实力随之增厚,抗风险能力得到增强,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总体而言,本次发行将改善公司的现金流状况。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人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和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

争变化情况

红豆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该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柬埔寨高性能子午胎项目的建设地点位于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向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租赁土地使用权,该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和同业竞争状况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内容详见本预案“第二节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之“一、(二)、5、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部分的相关内容。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

被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情况或公司为实际

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下降,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将更加稳健,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时,除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轮胎产品被广泛运用于下游汽车、交通运输、工程机械等众多行业,因此轮胎行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较高的正相关关系。未来若宏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经济增长放缓或停滞,下游行业对于轮胎消费意愿及能力均会受到一定影响,进而会影响整个轮胎行业及公司的经营与发展。

2、国际贸易壁垒增加的风险

近年来,美国、巴西、印度以及欧盟等国家或地区陆续对进口自我国的轮胎产品展开“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贸易保护主义的频频发生对我国轮胎出口产生了较大冲击。橡胶轮胎产业面临产能过剩、逆全球化趋势抬头等问题的困扰,国际关系更加复杂。公司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柬埔寨生产基地,实施国际化战略,如果未来贸易壁垒不断提升,则可能对公司的海外销售业务带来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风险

国内外轮胎生产企业众多,我国轮胎行业产业集中度不高,全球轮胎市场竞争激烈。同时,随着国际贸易壁垒的提升,部分受阻产能加剧了国内市场和其他海外市场的竞争压力。未来若公司不能妥善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通过加强产品研发、品牌建设、经营管理以不断提升整体竞争力,则将对公司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4、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天然橡胶是公司生产轮胎的主要原材料,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大。

作为,天然橡胶的价格受国际经济状况、自然条件、替代材料发展、贸易、汇率、资本等因素的影响,近几年呈大幅波动态势。若未来橡胶价格继续大幅波动,且公司不能及时通过调整产品销售价格、调整产品结构、调整采购计划、降低综合生产成本等措施充分消化该等波动带来的成本控制压力以及相关风险,则将对公司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5、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风险

2020年初以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给全球带来了重大影响,轮胎行业同样也受到冲击。各地政府相继出台并严格执行关于延迟复工、限制物流、人流等疫情防控政策,公司经营生产和项目建设亦受到延期开工以及物流不通畅等因素影响。目前,疫情处于优化完善常态化防控阶段,受疫情全球反复影响,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环境、海外市场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风险。

(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1、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且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方案能否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及能否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发行失败或不能足额募集所需资金的风险。

3、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情况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基本面情况的变化将影响股票的价格。另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政策、国内外政治形势、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都会影响股票的价格,可能出现股价波动在一定程度上背离公司基本面的情况,因此,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公司基于对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现有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客户订单和未来预计产品需求严密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前景与政策变动预期后作出的慎重决策,但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指标为预测性信息,若未来市场需求或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发生重大变动、行业竞争加剧等情况发生,则可能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按计划顺利实施或未达到预期收益。

2、资产规模扩张的管理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成功后,公司的人员规模和资产规模将会增加,这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公司国际化布局的加快,对国际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需求更盛。如果公司不能在经营规模扩大的同时继续完善管理体系和人力资源体系,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可能存在因为管理能力不足而影响公司规模扩张和市场竞争力的风险。

第五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及程序

1、决策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或进行调整的理由,并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3、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得与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参照下列情形的区分原则,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现金分红条件为:(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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