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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7/1/9 11:36:31 浏览:2035

2、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就本行本次发行事宜,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特向投资者做出如下承诺:

光大证券承诺:如其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其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其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光大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其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其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其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五)本行本次发行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后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2014年2月11日本行第四届第12次董事会和2014年3月4日本行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行股票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决策程序: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订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利润分配原则:本行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盈利和资本充足率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充分维护本行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3、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本行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本行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本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分红,其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5、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如本行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本行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等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本行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本行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本行本次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规划

为了明确本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本行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指示精神,本行董事会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其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行将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从本行发展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察本行的成长性、未来业务发展能力、资本补足能力、股东要求及意愿以及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本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原则

本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最近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期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并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在充分考虑本行的成长性、未来业务发展能力、资本补足能力以及对股东的合理回报的基础上,结合本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本行在上市后三年内计划为股东提供以下投资回报:

(1)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本行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本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股利分配相关的情况下,具体分配顺序是:在弥补亏损和足额预留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以后,再按照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3)本行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应遵照以下要求:

①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本行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4)在以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以外,本行还可以股票股利进行分配,在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具体情况视总体分配方案、业务发展情况和资本充足状况而定。

(三)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本行于2016年2月3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账面未分配利润视实际情况可对老股东进行分配;分配后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及公开发行股票后实现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三、主要风险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以下重要事项:

(一)受农村商业银行监管政策和本行目前的资产、资本规模较小的约束,目前本行的经营区域主要集中在江阴市,在经营中面临一定的区域风险。

(二)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及发展前景产生影响。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调整阵痛期、增长速度换挡期,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若我国经济陷入低迷,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三)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经营模式仍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核心,利息收入是利润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市场化趋势将加剧金融机构之间对存款和贷款的竞争,若本行不能通过提升议价能力和负债管理能力以及运用非价格竞争手段来应对,本行的盈利水平可能下降。

(四)目前本行被质押的股份占比较高,一旦被质押的股份被拍卖,本行的股东将发生一定变化,虽然目前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股东的变化也可能会对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对本行2016年1-3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XYZH/2016NJA20195)。

2016年1-3月本行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0.0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15年同期相比下降11.09。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间,本行经营状况稳定,主要业务、财务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经营活动不存在明显的周期性和季节性。本行2016年1-3月份经营状况稳定,相对同行不存在异常。

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间,本行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在当前国家继续保持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本行存款、贷款业务保持稳定;受当前经济持续下滑的影响,本行部分贷款质量出现下降,不良贷款率继续上升,但本行一方面严格把控新增授信的风险,一方面加大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总体上本行的信贷资产质量未出现大幅下降;税收政策(目前营改增政策不会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税收负担带来大的影响)不会对本行税收负担带来大的影响,也未发生对本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五、2016年上半年及全年业绩变动预计

本行预计2016年度1-6月营业收入在120,000万元-111,000万元之间,净利润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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