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报告》(苏公W[2018]B085号)。
2018年7月18日,华泰联合证券在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以后将募集资金余
额划付至发行人账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
7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W[2018]B086号)。
2018年8月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受理完成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新增的47,639,484股股份的相关登记申请,
并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经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
对应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
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新增股份为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时间为2018年8月13
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询价、定价、配
售、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两次交易募集
配套资金工作已经完成。
上市公司相关新增股份登记、上市工作已办理完成。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关于所提供信
息真实、准确。
完整的承诺函
一、本人/本单位保证及时向及其聘请的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
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和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
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
真实的;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因本人/本单位提供的信息存或文件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
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本单位将暂停转让在拥有权益的股份。
关于与江阴海
达橡塑股份有
限公司进行发
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
交易的承诺函
一、本人/本单位合法持有科诺铝业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该标的
股份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以信托、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持
有标的股份的情形;本人/本单位所持标的股份没有设置质押、信托等第三
者权益,不存在查封、冻结、纠纷或潜在纠纷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也
不存在任何妨碍标的股份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本人/本单位保证此种状况
持续至该股权登记至名下。
二、本人/本单位就标的股份已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且出资来源真实、合
法,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其他出资不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人/本单位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且未对
科诺铝业其他股东所持股份设置第三方权利(包括优先购买权等)。本人/
本单位与科诺铝业及科诺铝业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关于业绩补偿、股
份回购、股权限制等特别约定或其他限制性约定,也不存在其他影响科诺
铝业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公司资产、治理结构等任何方面独立性的特别
约定和安排。
四、本人/本单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成为
股东的资格;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
股东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对本次交易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
本人/本单位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
五、本人/本单位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就相关情况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单位具备合法有效的履约主体资格;
2、本人/本单位具备支付本次交易所需本人/本单位支付的相应对价的履约
能力;
3、本人/本单位已经在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对有关事项作出了相关陈述与保
证,本人/本单位承诺具备履行前述陈述与保证的履约能力;
4、本人/本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公司签署相关协议的约定
积极履行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5、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人/本单位参与本次交易需要缴纳税费的(包括
因本次交易的原因产生的相关税费),本人/本单位承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且本人/本企业具备缴纳相关税费的履行能力。
六、本人/本单位(包括本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
人及委派代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
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最近
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
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七、本人/本单位(包括本单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
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除非事先得到的书面
同意,本人/本单位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
保密。
八、本人/本单位(包括本单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
委派代表)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和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形。
九、本人/本单位已向及其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了科诺铝
业及本人/本单位所持股份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
历史沿革、相关权证、业务状况、人员等所有应当披露的内容。
十、本次交易前,本人/本单位(包括本单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与不存在任
何关联关系,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直接或
间接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关系,也不存在向推荐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十一、本人/本单位同意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的相关公
告、报告、申请文件中援引本人/本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内容,本人/本单
位已对上述文件中援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本人/本单位确认上述公告。
报告、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本人/本单位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
本次交易前,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任何与海达
股份、科诺铝业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
业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单位在作为股东期间,本人/本单位及本
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任何与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同或
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
及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活动。如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
遇到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本人/本单位及
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及其下属子
公司。
关于减少及规
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
本次交易前,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及其下
属子公司之间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未来原则上不与及其下属子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单位在作为股东期间,本人/本单位及本
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及其下属子公司之
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单
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
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损害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承担因此而给及其
下属子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函
一、本次向本人/本单位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
内不得转让。
二、在依法公布2019年审计报告和科诺铝业《专项审核报告》后,
如果科诺铝业实际净利润达到承诺净利润或本人/本单位全部履行了业绩补
偿承诺,本人/本单位在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后方可转让所持有的
股票。之后需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执行。
三、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限售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
人/本单位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股票限售安排
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四、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生效,对本人/本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本次向本人/本单位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
内不得转让,但本人/本单位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时持续拥有科诺
铝业股份权益不足12个月的,本人/本单位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限售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
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股票限售安排进行修
订并予执行。
三、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关于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和
完整的承诺函
1、本人/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有关信息、资料、证明以及
所作的声明、说明、承诺、保证等事项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2、本人/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