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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发布日期:2023/3/23 10:26:21 浏览:274

来源时间为:2023-3-15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国华、陈静波承诺

陈国华、陈静波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并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自亚光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亚光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亚光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上述第1条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减持前将提前将本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公告义务(如需),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如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

4、锁定期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亚光股份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亚光股份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亚光股份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亚光股份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6、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亚光股份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8、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二)发行人股东张宪新、张宪标

张宪新、张宪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4、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亚光股份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5、本人不会因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6、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三)发行人股东温州元玺、温州华宜

温州元玺、温州华宜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4、如本企业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亚光股份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5、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四)发行人股东张理威、周成玉、罗宗举、叶军、朴清国

张理威、周成玉、罗宗举、叶军、朴清国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自亚光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亚光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亚光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上述第1条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锁定期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5、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亚光股份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7、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五)发行人股东林培高、陈绍龙、李伟华、孙伟杰

林培高、陈绍龙、李伟华、孙伟杰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4、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亚光股份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5、本人不会因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6、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六)发行人股东陈冠霖

陈冠霖承诺:1、自所持股份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4、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亚光股份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5、本人不会因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6、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方式及顺序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条件后,公司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的措施,具体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本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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