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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布日期:2017/10/5 15:14:01 浏览:2666

: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向上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六、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作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八、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九、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十、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人民币,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十一、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协议发行。其中,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规模预设为人民币8亿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规模预设为人民币2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额度全额认购,则不进行回拨;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额度认购不足,则将剩余部分一次性全部回拨至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

十二、发行对象: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部分,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部分,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

十三、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的第1日,即2010年8月27日。

十四、发行期限: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限为自发行首日起5个工作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主承销商协议发行的发行期限为自发行首日起2个工作日。

十五、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8月27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六、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0年8月27日至2017年8月2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0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6日。

十七、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八、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5年每年的8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九、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8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8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二十一、认购与托管:投资者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记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记载。

二十二、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十三、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四、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十五、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

二十六、上市或交易流通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就本期债券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七、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第五条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阅。

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认购的投资者,在发行期间需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联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合格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记载。参与认购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甲类或乙类托管账户,或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结算代理人开立丙类托管账户;其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承销商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www。chinabond。com。cn)查阅。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

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须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协议发行,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第七条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有关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的担保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以及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承继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担保人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将按照担保函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新债务人取得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由新担保人出具的与原担保函条件相当的担保函;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债券本息兑付办法及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实施约定

一、利息的支付

1、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1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27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5年每年的8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2、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1、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8月27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8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2、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实施约定

1、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2、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3、投资者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有权按回售实施办法所公告的内容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4、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对利率的调整。

5、投资者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或办理回售登记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投资者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权,不得撤销。

6、投资者回售本期的债券,回售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7、发行人依照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进行兑付。

8、投资者未选择回售的本期债券部分,债券票面利率以发行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内容为准。

第九条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名称: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西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蒋国雄

注册资本:300,957.32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营运、重点项目投资管理、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投入和开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受托企业的管理。(上述经营范围凡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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