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将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对其风险程度进行全程跟踪监测,密切关注发行主体公布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将对发行主体发生的可能影响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事件进行实地调查或电话访谈,及时对该事件进行分析,确定是否要对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并在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法律意见
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律师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1、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除具体发行方案尚需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外,已取得现阶段申请发行所需的必要的各项批准和授权,且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3、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公司债券发行的各项实质条件。
5、担保人具备作为本期债券发行担保人的法定条件,其为本期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6、参与本次发行的各中介机构均具备从事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7、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无法律障碍。本期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事宜尚待国家发改委的最终核准。
第十八条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本期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第十九条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清单
1、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的批准文件;
2、《2010年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2010年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4、发行人2007-200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担保人200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7、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担保人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担保函。
二、查询地址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或互联网网址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1、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西街168号
联系人:黄永祥
联系电话:0510-82726428
传真:0510-82704641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联系人:朱海文、马明和
联系电话:021-38676776、38676699
传真:021-68876202
投资者也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ndrc.gov。cn)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bond。com。cn)查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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