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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南京中超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发布日期:2018/3/3 12:06:25 浏览:561

来源时间为:2017-07-07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议案》,公司用提供给全资子公司南京中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新材料”)借款中的4,200万元借款以债转股的方式对其增加注册资本4,200万元,同时10名自然人以货币的方式合计增资8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月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

证券代码:002471证券简称:公告编号:2014-020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中超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拟对外投资的行为,存在收益的不确定性因素,导致投资风险;经营管理、关键人才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管理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议案》,公司用提供给全资子公司南京中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新材料”)借款中的4,200万元借款以债转股的方式对其增加注册资本4,200万元,同时10名自然人以货币的方式合计增资8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月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3-108)

本公司及上述10名自然人股东已于2014年1月31日前完成出资,但中超新材料营业执照尚未变更。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中超新材料经营需要,支持其业务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对中超新材料增资432万元,将其计入资本公积。

中超新材料本次增资共计1,480万元,具体按如下顺序操作:

(1)本次增资金额中的480万元,由截止2014年3月19日中超新材料在册股东按持股比例同比例以货币资金投资计入资本公积。其中,本公司出资432万元、陈友福出资22.20万元、马伟华出资6万元、徐权方出资3万元、任志勇出资3万元、王春出资1.8万元、李秀峰出资3万元、杨培杰出资3万元、刘东斌出资1.2万元、白建梅出资1.8万元、林晖出资3万元;

(2)本次增资金额中的1,000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截止2014年3月19日中超新材料在册的部分股东及新增加的15名自然人股东以其自有资金同价格增加出资。原股东陈友福、马伟华、李秀峰、徐权方、任志勇、杨培杰、白建梅、王春、刘东斌等9名自然人共投入732万元增加注册资本732万元,本次新增股东韩志斌等15人共投入268万元增加注册资本26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本次增资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中超新材料80的出资。

2、自然人陈友福为公司原董事,于2014年3月13日辞去公司上述等职务;陈友福现任职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超新材料董事长。自然人马伟华为公司监事俞钧的配偶,现任职中超新材料副总经理。自然人陈明煦为陈友福配偶的哥哥,现任职中超新材料采购保障部后勤副处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陈友福、马伟华、陈明煦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次投资行为属于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标准,与关联方发生的同一类型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标准。

1、关联自然人陈友福

身份证号码:320125197311264310

住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今日星城花园

职务:本公司原董事,现任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超新材料董事长

2、关联自然人马伟华

身份证号码:320223197111147227

住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茶东新村

职务:中超新材料副总经理,本公司监事俞钧的配偶

3、关联自然人陈明煦

身份证号码:320125196903214814

住所:江苏省高淳县东坝镇和睦涧村

职务:中超新材料采购保障部后勤副处长,为陈友福配偶的哥哥

除上述3名关联自然人之外,其余自然人股东均不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自然人,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1、公司名称:南京中超新材料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1年2月21日

3、注册地点:南京市高淳县东坝镇工业园区芜太路北侧

4、法定代表人:陈友福

5、注册资本:8,000万元(截止2014年1月31日,实收资本为8,000万元,但中超新材料营业执照尚未变更)

6、经营范围:电线电缆新材料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电线电缆制造、销售;高分子材料、五金电器、输变电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化工产品及原料、灯具、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7、股权比例:本公司占90股权;(截止2014年1月31日,公司占90股权,但中超新材料营业执照尚未变更)

8、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1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64,778,321.67元、净资产67,661,973.30元,2013年度营业收入237,334,108.06元、净利润1,049,820.12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的自然人均为中超新材料的现有管理人员,除陈友福、马伟华和陈明煦外,其他人员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增资有利于充分调动中超新材料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创造性,有效推动中超新材料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开拓市场,降低中超新材料的财务费用,有效控制成本,提升企业经营质量。本次增资完成后,中超新材料仍然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该项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增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之核查意见》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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