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司聘请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同意483,164,5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20;反对4,971,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3;弃权9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6,156,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115;反对4,971,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4;弃权9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
7.《公司聘请2020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同意484,017,8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68;反对4,214,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010,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57;反对4,214,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同意345,310,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1,143,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8;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修改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同意488,118,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11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1,110,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1;反对1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修改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82,700,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9;反对4,452,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19;弃权1,079,6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69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829;反对4,452,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27;弃权1,079,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45。
11.《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同意482,286,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21;反对5,946,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278,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96;反对5,946,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唐丽子
孙勇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