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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22):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3/2/23 11:27:02 浏览:419

,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也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①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②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③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④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⑤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①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②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③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④发行人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等情形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⑤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⑦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⑧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本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后将投资于“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具体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1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50,315.5939,657.16合计50,315.5939,657.16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8、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19、债券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20、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信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联合资信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估,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联合资信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项目金额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等费用合计注:以上各项发行费用

(五)承销期间时间

本次发行期间的能会根

要日程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有所增减。

示意性安排如下(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日期交易日发行安排年月日T-2刊登《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发行公

告》《网上路演公告》年月日T-1网上路演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年月日T刊登《发行提示性公告》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日(缴付足额资金)

网上申购日(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确定网上中签率年月日T 1刊登《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

进行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年月日T 2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中签缴款日年月日T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

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年月日T 4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募集资金划至公司账户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六)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七)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

公司聘任国泰君安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国泰君安的监督。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内,国泰君安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凡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承继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可转债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国泰君安担任本期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同意《受托管理协议》中关于海泰科、国泰君安、可转债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经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决议更换受托管理人时,亦视同可转债持有人自愿接受继任者作为本期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

(八)违约情形、责任及争议解决

1、违约情形

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或者利息,以及本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协议》或其他相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2、违约责任

发生违约情形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和/或利息。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面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

其他违约事项及具体法律救济方式请参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受托管理协议》相关约定。

3、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可转债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或纠纷,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约定,向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文强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66号

电话:0532-89086869-8099

传真:0532-89086867

联系人:梁庭波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电话:021-38031866、021-38031868、021-38031877

传真: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尹柏元、宋伟

项目协办人:夏瑜佳

项目经办人:唐超、彭博怡、邢享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书瀚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0号黄金广场北楼15A层

电话:0532-85023081

传真:0532-85023080

(四)审计机构

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李尊农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B座20层

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经办会计师:李江山、王哲

(五)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17层

电话:010-85679696

传真:010-85679228

经办人:杨恒、王兴龙

(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电话:0755-8866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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