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摘要 江苏中超电缆有限公司、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中超2014-2015赛程、中超电缆有限公司、2014中超江苏舜天外援、中超江苏舜天、中超江苏舜天外援、中超广州恒大江苏舜天、2012中超江苏舜天视频、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中超电缆有限公司。
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上述“净利润”均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根据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标的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购入资产相关股东2015年度应向本公司承担的补偿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四、结论
除上鸿润合金外,恒汇电缆、长峰电缆、虹峰电缆原股东均与公司签订了《业绩补偿协议》,其中2015年度恒汇电缆实现了相关股东承诺的业绩,长峰电缆、虹峰电缆未能实现相关股东承诺的业绩。公司将根据上述《业绩补偿协议》内容督促上述股东履行承诺。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471证券简称:中超控股公告编号:2016-023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2016年度公司拟向各家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如下:
1、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申请授信额度26,700万元;
2、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申请授信额度2,500万元;
3、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申请授信额度4,000万元;
4、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授信额度14,000万元;
5、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申请授信额度6,000万元;
6、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申请授信额度5,000万元;
7、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授信额度9,000万元;
8、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申请授信额度3,000万元;
9、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申请授信额度13,000万元;
10、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授信额度40,000万元。
11、向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申请授信额度13,000万元。
12、向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羡支行申请授信额度4,900万元。
13、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申请授信额度10,000万元。
公司2016年度向上述各家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为人民币壹拾伍亿壹仟壹佰万元整(包含已取得的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授信额度内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471证券简称:中超控股公告编号:2016-022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放弃全资子公司新疆中超新能源电力
科技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权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拟对外投资的行为,存在收益的不确定性因素,导致投资风险;经营管理、关键人才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管理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1、基本情况
为支持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中超新能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中超”)的发展,201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全资子公司新疆中超新能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新疆中超将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8,000万元,新增加注册资本分别由公司监事何志东先生及其配偶自然人钱俊洪女士认购;其中何志东先生现金认购新增加的2,400万元注册资本,钱俊洪女士现金认购600万元注册资本,公司放弃本次同比例增资的权利。
因何志东先生是公司的监事,钱俊洪女士是何志东先生的配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何志东先生、钱俊洪女士为公司关联方,何志东先生和钱俊洪女士本次认购新疆中超新增注册资本及公司放弃同比例增资权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为3,000万元。
2、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全资子公司新疆中超新能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也就该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涉及公司监事及其配偶,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摘要》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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