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半年度报告摘要 无锡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西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双象股份。
的重大资产重组。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手方无锡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1、无锡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无锡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八街1号无锡商会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侯海峰
注册资本:3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7日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
经营范围:对金融企业的投资;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业务;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网上零售百货;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无锡金融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交易对手方无锡双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介绍及关联关系
1、无锡双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无锡双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新路双象金融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顾希红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05月24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创业投资,对所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双象集团持有双象投资100的股份,双象投资是双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双象集团持有本公司64.73股份,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双象投资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财务状况
新设立,尚未经营。
三、拟设立无锡双象智慧体育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1、名称:无锡双象智慧体育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2、主要经营场所及注册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新路双象金融服务中心(暂定地址,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3、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企业管理及咨询、财务咨询(不从事代记账服务)(暂定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4、合伙企业设立时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其中,丙方作为无锡市产业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以引导基金的资金对本合伙企业进行出资。合伙企业未来拟增加出资额至3亿元,后续增资由甲方负责募集,丙方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复配套出资。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设立合伙企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各出资方经友好协商,以等价现金出资。
五、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6年7月30日,公司与无锡金融、双象投资就本次共同投资签订了《无锡双象智慧体育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作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伙企业名称、住所及经营范围
1、名称:无锡双象智慧体育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2、主要经营场所及注册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新路双象金融服务中心(暂定地址,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3、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企业管理及咨询、财务咨询(不从事代记账服务)(暂定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二)合伙企业出资结构
经各方协商一致,合伙企业设立时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其中,丙方作为无锡市产业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以引导基金的资金对本合伙企业进行出资。合伙企业未来拟增加出资额至3亿元,后续增资由甲方负责募集,丙方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复配套出资。
(三)内部管理
1、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由甲方担任。甲方委派一名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甲方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勤勉尽责。甲方更换其委派的代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合伙企业全体有限合伙人。
2、各方均一致同意本协议未尽之处或与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一致处,以合伙企业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生效的合伙协议为准。
(四)投资领域
合伙企业将专注于中国体育产业中的新兴和成长型公司,积极投资于利用现代科技与体育相结合的智慧体育领域,引领发展中国智慧体育新生态。投资领域重点关注体育传媒、O2O体育运营、体育经纪、体育培训、个人健身服务、智能设备等以体育产业为核心的大文化、大健康、互联网 等领域。
(五)协议的生效及解除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协议各方内部已履行审议批准本协议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3、如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各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和履行等全部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或责任,给其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关联投资外,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关联方双象投资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七、对外投资的风险、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风险
由于涉足新领域,公司目前尚无相关体育产业的管理经验,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2、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影响
公司参与设立无锡双象智慧体育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助于整合公司现有体育领域资源,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公司超纤新材料和光学新材料两大主营产品在体育制造业领域的市场空间,有助于推动公司在体育产业的战略布局,加快公司外延式发展的步伐,增强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无锡双象智慧体育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将本着协助公司做大做强的目的,作为公司体育产业布局的平台,围绕公司发展体育产业战略目标,对以体育产业为核心的大文化、大健康、互联网 等领域的优质标的进行筛选、储备和孵化,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为公司整合体育产业链资源提供充足准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和核心竞争力。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基于独立判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无锡双象智慧体育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均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2)本次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来自关联方的六名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设立无锡双象智慧体育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助于促进公司对外投资,推动公司在体育产业的战略布局,加快公司外延式发展的步伐,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方无锡双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无锡双象智慧体育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的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各方均以货币出资,交易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参与设立无锡双象智慧体育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参与设立无锡双象智慧体育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设立无锡双象智慧体育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助于促进公司对外投资,推动公司在体育产业的战略布局,加快公司外延式发展的步伐,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联方无锡双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无锡双象智慧体育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的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各方均以货币出资,交易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设立无锡双象智慧体育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无锡双象智慧体育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395证券简称:双象股份公告编号:2016-032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定于2016年8月23日(星期二)在无锡双象大酒店召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8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点30分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22日~2016年8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