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8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点30分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8月22日~2016年8月23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22日15:00至2016年8月23日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炳泉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5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6年8月2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股份118,266,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6.142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7,892,44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5.933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74,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2093。
3、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17人,代表股份2,524,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4118,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1345。
4、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公司董事(其中罗红兵董事因出差在外未亲自出席会议,授权委托刘连伟董事出席会议)、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无锡双象智慧体育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参加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95,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73;反对2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495,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73;反对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申林平、赵宇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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