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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发布日期:2016/9/29 14:00:31 浏览:523

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无锡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西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双象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8日发出《起诉书》【锡滨检诉刑诉(2015)229号】,指控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双象公司、)、被告人李某、周某甲、周某乙、郑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

法定代表人唐炳泉,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刘连伟,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超纤部执行总经理。

辩护人张晓峰,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超纤部总经理助理。

被告人周某甲,个体防水工。

被告人周某乙,个体运输。

被告人郑某,个体运输。

2014年6月11日,公司员工李某【公司原超纤部总经理助理、超纤部供应部经理(已免去上述职务,不再担任管理岗位)】为应付环保部门检查,私自将公司超纤部DMF回收工艺产生的工业废渣委托没有资质的周某处理。后周某将装运的工业废渣运至无锡市新区鸿运路后中村西亨上队北侧附近的断头河道内倾倒。

2014年6月12日早晨,公司知悉该事件后,第一时间组织打捞,并截断了该断头河浜,防止损害扩大。随后,公司配合环保部门组织人员将装有工业废渣的铁桶及散落在现场的工业废渣装运至无锡工业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理。

2014年7月1日,公司与无锡市工业废物安全处置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弃物处置合同》,委托该公司处置危险废物,支付处置费人民币356,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双象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郑某结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乙、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周某甲、周某乙、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6年3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下发《刑事判决书》(2015)锡滨环刑初字第00003号,判决书提及:

鉴于双象公司在案发后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未造成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和公私财产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某、周某甲、周某乙、郑某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上述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2、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被告人周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被告人周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5、被告人郑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3月15日,公司提出上诉:鉴于李某倾倒工业废渣至案发仅几个小时,被倾倒的废渣仅有一小部分散落在外,且案发后公司积极组织机械和人力,将被污染的土壤和污水全部运送到专门的部门进行处理,并承担了全部的处理费用,防止了损害的扩大,未造成人身损害和公私财产损失。一审判决认定可对公司予以从轻处罚,然实际量刑过重,故恳请法院能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教育与惩处相结的原则,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尽可能减轻上述事件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处罚,从轻予以处罚。

2016年5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刑事裁定书》(2016)苏02刑终10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上述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尚未执行,但可能使得公司期后利润减少500万元,对公司净利润增长有一定影响。因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减少公司净利润500万元,从而使得2016年1-9月预计净利润增长幅度降为增长120-170。

鉴于此,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若依相关法院的终审判决、裁定等,双象股份需缴纳罚金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时,双象集团将无条件对双象股份予以全额补偿,且放弃对双象股份的追偿权,保证双象股份不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2、上述诉讼判决事项已终审结案,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六、其他事项

1、因诉讼相关文件内部流转不及时,导致此次信息披露延迟;

2、本次信息披露延迟期间未有相关媒体、机构报导该事项,未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3、因本次信息披露延迟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4、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治理和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类似事宜的发生。

七、备查文件

1、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5)锡滨环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

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刑终104号《刑事裁定书》

3、控股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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