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无锡百姓网 > 企业单位 > 正文

宝通科技: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17/9/1 10:18:55 浏览:3366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

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

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

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

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四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该书面请求应阐明会

议议题,并提出内容完整的提案。股东应亲自签署有关文件,不得委

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件。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该书面请

求所列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提交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股东应亲自签

署有关文件,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股东发

出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提案应与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内容完全一

致,否则相关股东应按前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

东达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为公司所在地。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照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

盖法人印章)、及法人有效证照。

第六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一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最新企业单位
  • 2024年大气污染治理市场竞争与发展趋势05-17

    提示:如需英文版、日文版等其他语言版本,请向客服咨询。字体:报告内容:市场规模脱硫、脱硝、除尘为大气污染治理产业的三大重要板块。**年中国大气污染治理总产业规模……

  • 全国最早的村级影剧院焕新归来05-16

    来源时间为:2024-04-27的浏览器,请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更好的体验!/全国最早的村级影剧院焕新归来2024-04-2708:04:27来源:江南晚报4月2……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特种设备证后监督05-16

    来源时间为:2024-05-13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