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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17/9/1 10:18:55 浏览:3370

体条件和最低比例

1、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条件是:在公司当年盈利及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是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股权、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累计支出(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2、采取现金方式分红的最低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条件是: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120。(五)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相关财务指标符合公司可进行分红的政策情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4个月。

在公司当年半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超过30,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20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其他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7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传真或邮件或电话方式

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传真或邮件或电话方式

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送传真的传

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

式进行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以电话方式进行的,以通知当天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为公司指

定的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披露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

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

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

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

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

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

动的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

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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